114年度司拍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張春鳳、林張春月、張聰明、周淑華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台端聲請金額新台幣2,512,000元,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應徵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僅繳納新台幣 2000元)。
二、提出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
暨其上446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四、案外人張蘊方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