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林冠佑
張均愷
羅可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廖文彬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請提出高雄市○○區○○段00地號
暨其上6950建號之信託專簿影本。
三、案外人阮仲烱、阮馨嬅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案外人瀚皇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