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鄭靖薰、鄭00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暨其上951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因為他項權利部標的登記次序有4、5兩項,請同步提供4、5兩項
所有權部之資料。(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相對人鄭00、案外人鄭璁懌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案外人藤懋企業社之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攔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