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蔡育仁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創光開發有限公司之名字是否為
本件土地抵押物之相對人(
按聲請
拍賣抵押物,對抵押物之現在所有人為之。依提出之証據資料所示,
系爭土地抵押物
非創光開發有限公司所有,聲請人以之為相對人,如係誤載,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