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毓珊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永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4500元。
二、案外人王建燊、林瑞印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永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