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連恭賢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臧嘉琳、阮國安、方羿婷、阮國康、臧凱希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鎮區○○段○○段000000地號
暨其上1250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相對人臧嘉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受
監護宣告)之
監護人姓名及
住居所,並提出監護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臧凱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法定代理人蘇氏碧順之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法定代理人蘇氏碧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