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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4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人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祝英  


相  對  人  仁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美玲  

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陸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9年12月27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88,000,000元,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0年1月10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0年1月10日登記在案。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高雄
三民
灣內
   
712-11

226.61

全部
 
建物︰                           
編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777
灣內段712-1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房
一層:50.03
二層:139.5
三層:74.24
四層:74.24
五層:42.5
騎樓:89.09
合計:469.6
陽台:8.37
花台:1.1
雨遮:12.69
全部

 
聯興路111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