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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4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朱郁程  
相  對  人  葉俊顯  


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一)108年7月29日(二)108年7月29日(三)112年1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一)3,050,000元(二)1,240,000元(三)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一)138年7月25日(二)138年7月25日起(三)142年1月15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相對人於民國108年7月起向聲請人借用5筆共計5,71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4,664,530元,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3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借款契約書影本5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高雄
鳳山
埤頂
   
2141-15

230

100000分之6883
 
高雄
鳳山 
埤頂 
    
2141-24

62  
全部

建物︰                           
編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4276
埤頂段2141-24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3層樓房
一層:36.49
二層:47.75
三層:47.75
屋頂突出物:3.45
騎樓:11.26
合計:146.7
陽台:8.34
全部

 
中山東路262巷7弄25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