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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4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陳昱辰  
關  係  人  戴郁丹  
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戴郁丹於㈠民國111年10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11月24日與聲請人合併,聲請人為存續銀行)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4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為民國141年10月18日,㈡民國111年10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11月24日與聲請人合併,聲請人為存續銀行)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1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為民國141年10月18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該不動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因信託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亦經登記在案。茲因關係人戴郁丹人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向聲請人借用2,900,000元、11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關係人戴郁丹未依約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房屋貸款約定書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土地: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高雄
鳳山
牛潮埔
   
1457

2,059

65分之1
 
建物︰                           
編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929
牛潮埔段145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房
五層:69.08
合計:69.08

全部

 
北平路212巷10之4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