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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4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林柏宏  

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1年6月13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18日簽發票面金額3,09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4年10月20日之本票1紙。屆期提示仍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為證。
三、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表示本件拍賣標的甫受民事執行處113年度司執20345號及113年度司執全489號強制執行程序拍賣均無人應買而流標,顯係無益執行,徒增司法資源浪費應為禁止云云。本院就此復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通知聲請人就相對人之陳述意見狀表示意見,聲請人表示相對人至今尚有新台幣918,000元之債務存在,經催討均未獲置理云云。本院經核,按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既判力,故袛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自得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上開證據資料為形式審查,聲請合於前揭法律規定,本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相對人所述情事,並非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所得審查,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高雄
苓雅 
林德官 
    
2784
1,051   
10000分之234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7822
林德官段一小段2784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房  
五層:
72.67
合計:
72.67

全部  
民權一路96巷32之4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