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碧月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梁國華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最新土地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案外人廖小莉、梁敏雄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