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葉紫綺
上
聲請人與
相對人董育菁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
當事人能力;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
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
非訟事件
關係人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有明定。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聲請對相對人董育菁為
拍賣抵押物裁定,
惟相對人董育菁已於114年11月28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依
前揭說明,相對人既已死亡,即無權利能力及
非訟事件之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