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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5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王士瑜  
相  對  人  陳佳杏  

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6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分別於民國109年6月30日、110年4月15日設定新台幣(下同)7,440,000、17,5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9年6月23日、140年3月15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民國109年至113年間向聲請人借用21,9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依約清償,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相對人分別自民國114年8月及114年10月起即未依約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一: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高雄
鳳山
竹子腳
   
210-64

4,208

100000分之198
 
建物︰                           
編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9061
竹子腳段210-64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24層樓房
十七層:72.07
合計:72.07
陽台:11.71
花台:1.14
全部

 
中山東路58巷2號17樓之1
共有部分:竹子腳段9401建號,面積18,996.3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22
     (含停車位編號221,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7)
附表二: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高雄
大寮 
三隆 
    
819

128.31  
全部

建物︰                           
編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617
三隆段819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4層樓房
一層:62.91
二層:65.45
三層:65.45
四層:35.35
合計:229.16
陽台:25.03

全部

 
慈隆街188之1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