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538號
陳鳳龍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呂威緣即胡麻筒子建工店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案外人胡麻筒子建工店之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負責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攔勿省略)。
二、表明呂威緣即胡麻筒子建工店之名字是否為
本件土地抵押物之相對人(
按聲請
拍賣抵押物,對抵押物之現在所有人為之。依提出之証據資料所示,
系爭土地抵押物所有人為呂威緣,
而非呂威緣即胡麻筒子建工店所有,聲請人以呂威緣即胡麻筒子建工店為相對人,如係誤載,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