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為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
本件經核,聲請人由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12月29日裁定命於送達5日內補正一、提出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暨其上604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二、被
繼承人尤藤剴之除戶
戶籍謄本及
繼承系統表、三、釋明尤藤剴
繼承人為何及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四、被繼承人尤藤剴之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之查詢結果資料
,該裁定
正本並於115年1月5日送達聲請人收受,
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
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