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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5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由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12月29日裁定命於送達5日內補正一、提出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其上604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二、被繼承人尤藤剴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三、釋明尤藤剴繼承人為何及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四、被繼承人尤藤剴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結果資料
  ,該裁定正本並於115年1月5日送達聲請人收受,今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