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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0459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459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温展逸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原本 發票日為113年8月12日與 聲請狀113年8月15日不同,是誤載或附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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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