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1237號
聲 請 人 陳力豪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張凱傑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個人基本資料。(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
居所。
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甚詳。) 。
二、釋明提示日日期為何(何年?何月?何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