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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2908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908號 聲 請 人 來廣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曹財明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 二、 聲請狀未有 法定代理人之簽名蓋章,應補正完整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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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