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5282號
聲 請 人 融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凡萱間聲請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
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9月3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93,888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6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相對人至今尚欠新臺幣70,416元未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二、
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所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
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
系爭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記載票據金額,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為無效票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