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715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胤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劉彥成、鄭西元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台端聲請金額新台幣10,388,000元,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應徵聲請費新台幣4500元,僅繳納新台幣3000元)。
二、相對人胤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