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745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木木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靜怡、林鴻裕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鴻裕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若為外籍人士無戶籍資料,則補正居留證影本。
二、相對人木木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