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862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RALLY TECHNOLOGY ENTERPRISE LTD.、和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馨蓮、廖茂華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RALLY TECHNOLOGY ENTERPRISE LTD.之
法定代理人(相對人) 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為外文文件,並應檢附經
公證之中文譯本,並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
認證之證明文書原本。
二、釋明本票原本到
期日為2025年10月2日與
聲請狀所載2025年8月2日不同是誤載或附錯,如為誤載請更正,另更正利息起算日,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三、相對人和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