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1001號
聲 請 人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與
相對人浩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浩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命
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
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
返還提存物,
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通知其應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通知已於114年10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