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翱翔實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忻澤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
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假扣押
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113年度司執全字第437號
強制執行事件
查封聲請人之財產,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查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以113 年度司裁全字第1154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於新臺幣1,000,000元範圍內得為假扣押。相對人
嗣依該裁定供
擔保後聲請執行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113年度司執全字第437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
業據本院職權調取
上開案卷核閱屬實;而相對人
迄未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
可稽。
是以,聲請人依
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應繳納異議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