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607號
聲 請 人 楊家明
相 對 人 東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依職權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
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
陸萬肆仟柒佰玖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貳萬壹仟伍佰玖拾玖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未經本院依職權逕予扣除三分之二
裁判費(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 102 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6號決議
參照),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依職權
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