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君恩企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周祖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定
訴訟費用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君恩企業有限公司、周祖良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參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
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兩造間請求確認薪資額事件,
聲請人起訴,經本院民國(下同)111 年度勞簡字第78號民事判決判決聲請
人全部勝訴,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
被告負擔」,因相對人
三、經本院調閱
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310元,有本院司法規費綠單
收據乙份在卷
可稽。
是以,按上開判決主文所示,本件相
對人等二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310元,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