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989號
聲 請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譽仁
相 對 人 昶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梁文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國一一四年存字第一九三號
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108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台幣壹仟壹佰陸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 114年度司裁全字第 47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對相對人等二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 1,16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擔保金,並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年度存字第193號提存事件在案。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等二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印鑑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年度存字第193號、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473 號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