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建字第71號
原 告 相信建築有限公司
曾嘉雯律師
陳亮妤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郭俊緯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為訴之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一、
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
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
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繳
裁判費,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5第3項規定在案。
二、查原告民國114年8月18日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042,5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
嗣於114年10月9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4,328,552元,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於原告變更聲明後為4,328,5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16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48,885元,應再補繳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擴張部分變更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