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建字第77號
被 告 李文良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即原告棨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
本件反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1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