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建字第78號
被 告 羅時睿
林楷傑律師
何子豪律師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詠翎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6,322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0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