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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建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建字第80號
原      告  建新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惠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陳宗賢律師
            林宏耀律師
被      告  康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季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2條、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被告訂立承攬契約,由原告承攬整治污染土地計畫之執行,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等,經查被告公司所在地位於高雄市楠梓區,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查;又兩造承攬契約之履行地即整治污染土地在高雄市梓官區;且兩造無合意管轄之約定,亦有原告民事聲請移轉管轄陳報狀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