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建字第9號
原 告 泓源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高雄教區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
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
聲請本院核發
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司促字第21721號),因
被告聲明
異議視為起訴,
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第
一審裁判費,亦未表明訴訟標的,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761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之
日起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4年1月9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
可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