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訴字第1070號
即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 告 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履約保證金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反訴為被告利用本訴之訴訟程序提起之訴訟,故提起反訴時,
非有本訴合法存在,即無提起反訴之可能(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22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查
本件反訴原告雖具狀對反訴被告提起反訴,
惟反訴被告對反訴原告所提之本訴,因未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以114年度補字第613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其逾期未補繳,本院因而於114年8月29日以114年度審訴字第1070號裁定駁回其訴確定,有本院送達證書
可稽。依上說明,反訴原告所提反訴,既因本訴不合法,即無從利用本訴之訴訟程序,故其反訴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本裁定得
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