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訴字第 10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1092號
原      告  温玉珍  


被      告  莙立遊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章如  
被      告  李立平  
            許正翰  
            郭彥甫  
            賴信忠  
上列當事人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867,959元。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15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以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822號強制執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就被告莙立遊艇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莙立公司)之提存金及提存利息新臺幣(下同)15,569,263元,於民國114年7月28日製作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因系爭分配表所列被告李立平、許正翰、郭彥甫、賴信忠之債權屬虛偽不實之債權,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41條第2項、第14條第2項、第3項等規定,聲明第1項請求系爭分配表所列李立平次序2、9、10之債權及分配金額,應予剔除;聲明第2項請求系爭分配表所列賴信忠次序3、11、12之債權及分配金額,應予剔除;聲明第3項請求系爭分配表所列許正翰次序4、13、14之債權及分配金額,應予剔除;聲明第4項請求系爭分配表所列郭彥甫次序5、6、15、16、17、18之債權及分配金額,應予剔除。查系爭分配表所載原告之債權本利和為8,289,693元,分配金額為4,421,734元,不足額為3,867,959元,依原告之主張,被告之債權剔除後,原告所得增加之之分配額即為3,867,959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67,9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779元,原告已繳足,特此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