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訴字第1401號
原 告 蘇綉雯
被 告 廣角有限公司
黃晶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明定。
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
兩造間委任關係不存在,而
被告公司設址位於高雄市左營區,有
起訴狀、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在卷
可憑,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被告所在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經原告以民國114年10月31日補正狀聲請移轉管轄至橋頭地院(本院卷第41頁),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本裁定得
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