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訴字第1421號
原 告 富友鑫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三多三星大廈C棟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裁定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03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220元,原告並已繳納完畢。
惟原告
嗣於114年11月28日再將請求賠償金額由534,030元,追加為548,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7,220元,尚應補繳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