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訴字第300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唐敏章
唐敏益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
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5條分別明定。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
家事法庭處理之;因
遺產分割所生請求事件為丙類事件,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6款定有明文,其性質屬
專屬管轄。而代位
分割遺產訴訟,所涉者同屬
繼承人間之訴訟,被告並得以被代位人之一切
抗辯對抗代位人,其本質仍與丙類事件相當,應屬家事事件(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10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研討結果
參照)。復按因遺產分割所生請求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
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70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代位訴外人唐敏峰,請求分割唐敏峰與被告共同繼承被繼承人唐蕭西、唐家和之遺產,即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4237號民事執行事件應發還案款,
揆諸前揭說明,
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定家事事件。查被告之住所,及被繼承人唐蕭西、唐家和生前最後住所地,均位於屏東縣○○鄉○○路000號,有
起訴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足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本裁定得
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