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訴字第307號
原 告 思皮特有限公司
被 告 勁得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復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計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3月18日之本息總額為1,001,096元,有試算表在卷
可稽,
爰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1,001,0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17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3,2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本裁定得
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