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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訴字第 3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384號
原      告  陸思源  

被      告  馳揚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鵬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7條、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以其已向被告辭任監察人被告未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依公司法第216條第3項、民法第549條第1項等規定,聲明確認兩造間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請求被告應向臺北市商業處將原告之監察人登記辦理註銷變更登記。因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屬本院轄區,揆諸上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至原告以書狀表示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應由本院管轄等語,惟原告起訴並非請求被告賠償相當之金額,與民法第195條規定無涉,本院自非民事訴訟法15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地法院,本院自無管轄權。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