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訴字第80號
原 告 李文聿
李亘渝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
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以訴狀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起訴狀僅略稱「提債權不存在,金額不正確,交由法院審理」等語,並未以訴狀表明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特定該訴訟標的所必要之原因事實,致本院無從特定審判範圍,亦無從核算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金額後再命其補繳裁判費,其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21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3年12月3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其訴即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