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訴字第813號
原 告 郭芳成
吳雪蓮
沈煥傑
沈孟璇
沈美珍
共 同
被 告 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因
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郭芳成、吳雪蓮、沈煥傑、沈孟璇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原告沈美珍所有坐落同段1463、1464-1地號土地,遭
被告之圍牆、工廠大門等
地上物無權占用,
爰依
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將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
惟上開土地坐落高雄市仁武區,依上開規定,
核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專屬管轄之範圍,自應由該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