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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訴字第 9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出資額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929號
原      告  亞州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添進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被      告  陳祈廷  

訴訟代理人  李衣婷律師
            王振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乃客觀價值之一種,與當事人關於訴訟標的之利益,專由當事人主觀認知之主觀價值不同,故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應以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請求塗銷股東出資額登記並為更名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該股東權之交易價額核定,如無交易價額,則以相對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核定,而非僅以表彰股東權之股單面額或登記出資額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抗字第48號、107年度台抗字第35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廣亞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廣亞公司)中登記為被告名義之出資額新臺幣(下同)650,000元(下稱系爭出資額)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出資額之交易價額為斷。而廣亞公司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查無起訴時之公開市場交易價格,參以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送廣亞公司最近1次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檢附之民國11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上列權益總額為1,834,444元,而廣亞公司登記之資本總額為1,200,000元,依此計算系爭出資額之時價,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93,657元(計算式:1,834,444元650,000元1,200,000元=993,6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8,65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4,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