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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訴字第 9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982號
原      告  佳禾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旭仕  
原      告  謝秋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律師
被      告  黃願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黃願心經原告佳禾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下稱佳禾公司)之居間仲介,與訴外人林明章簽約買受高雄市○○區○○○路00巷0弄00號房屋及坐落土地(下合稱系爭房地),然未依約給付佳禾公司仲介服務費,及未給付原告謝秋碧代書費及代墊費,原告民法第568條、第490條第1項、第547條、第546條第1項等規定訴請被告給付。然查,被告之戶籍地設在高雄市楠梓區,又系爭房地亦坐落在高雄市楠梓區,該區屬本院管轄,應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為本件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且原告已於民國114年9月17日具狀聲請移轉管轄,自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