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重訴字第20號
原 告 孫旗財
被 告 孫于恬
孫于穎
郭鴻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91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正本後1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94,952元,此裁定於113年11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今尚未補繳,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
可憑,依
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