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重訴字第219號
反 訴原告
即 被 告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中福工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
反訴原告起訴未繳納反訴
裁判費: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0,1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0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