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抗字第164號
抗 告 人 游上陞
相 對 人 達民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2日本院113年度司字第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及其先前之法定代理人游祝融自始即知悉伊為相對人之股東,卻惡意未通知伊參加相對人於民國106年至112年間之股東會,此舉已非單純股東會召集程序之瑕疵,而係股東會會議無效,且嚴重侵害伊之股東權。再者,依本院先前裁定選派之張森陽會計師所提出之檢查報告,業已顯示101年7月1日起至104年6月30日止,相對人之銀行帳戶經人頻繁提領現金合計新台幣(下同)64,490,969元,且以關係人名義提款或匯款轉入關係人帳戶而動用之金額計29,257,459元,伊因而向相對人之高層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然相對人於該訴訟中仍拒絕提出財務資料及帳冊,又判決結果以相對人於104年底之前既均未曾召開股東會,自無經股東會合法選任之董事、
監察人,進而無董事製作財務報表、無監察人查核審查,
堪認伊聲請選派檢查人為有正當理由。至原審就伊113年12月9日之
存證信函,僅以主旨為判斷而未審酌整體內容,顯然斷章取義
,爰依法提出抗告等語。 ㈠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
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
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不在此限;第1項事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公司負擔,
非訟事件法
第17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條文第3項對於「第1項」程序費用之負擔,既就「法院
駁回聲請人聲請」與「准許選派或解任公司
清算人、檢查人之程序」,分別
予以明定,顯見第1項之規定亦包括法院裁定
駁回聲請人聲請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程序在內。故第1項所謂「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除對於法院准許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外,對於法院
駁回聲請人聲請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亦不得聲明不服(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144號裁定意旨
參照)。
㈡復
觀諸非訟事件法
第175條第1項之立法歷程,原非訟事件法第85條規定:「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前項程序費用,除
駁回聲請應由聲請人負擔外,由公司負擔。」後於94年修法時將條次變更為
第175條,並且原初修正提案為:「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前項事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公司負擔」,可知原修正提案內容係欲維持修法前,不論「
駁回聲請
選派檢查人」或者「准許
選派檢查人」之裁定均不得聲明不服之規定。然而,於委員會中,高育仁委員質疑,若少數股東聲請法院
選派檢查人,公司對於法院的指派不得聲明不服,則有人選不上董事,就藉此搞垮公司怎麼辦(參立法院公報第92卷第25期委員會紀錄第61至62頁),爰於二讀會時將法案保留送院會辦理(參立法院公報第94卷第6期院會紀錄第1193頁)。而後,
第175條第1項三讀條文即修正為:「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不在此限。」並於立法理由加註:「高委員育仁保留意見:為避免少數股東濫用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
選派檢查人而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應予對此項裁定有聲明不服之機會。朝野協商建議再修正說明:
參酌日本非訟事件手續法第129條之4規定,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從而,依
歷史解釋之方法,足認94年修法時,立法者僅例外允許「准許
選派檢查人」之裁定,此種足以影響公司營運之情形,公司方得聲明不服;就法院「
駁回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仍應回到非訟事件法
第175條第1項本文規定,聲請人不得聲明不服。
㈢對於
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其抗告為不合法,而抗告不合法者,
抗告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抗告為聲明不服之方法,於
法律規定不得聲明不服者,自亦不許當事人依
上訴或抗告程序聲明不服。又不得抗告
乃法律所規定,法院不得
依職權改變,故不得抗告之裁定,不因原裁定
正本誤載為得抗告而受影響(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20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
經查,抗告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經原審裁定
駁回,依照
前揭說明,對原審裁定依法不得聲明不服,抗告人自無抗告之權,且不因原審裁定正本教示欄記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而有異。茲抗告人對不得聲明不服之裁定提起抗告,自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李怡蓉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