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抗字第238號
抗 告 人 莊秉融
相 對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107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抗告意旨
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與
相對人右昌營業所業務主任謝秀如在臺中市某餐廳簽訂購車契約,謝秀如準備一堆空白文件,包含空白本票,要抗告人簽名,後已由抗告人母親全額現金繳清車款,相對人卻持謝秀如變造之本票(如附表所示,下稱
系爭本票)聲請
本票裁定,因系爭本票
債權不存在,為此提出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
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
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
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及
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
非訟案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
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
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
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有最高法院
56年台抗字第714號、
57年台抗字第76號
裁判要旨足參。
三、
經查,相對人主張其
持有系爭本票,並經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未獲付款,
爰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情,
業據提出系爭本票為憑(見司票卷第7頁),原裁定形式上審查系爭本票法定應記載事項均記載齊備,並無票據無效情形存在,發票人依此形式自應給付票款,據此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並無違誤。至於抗告人上開所述,屬實體爭執,
揆諸首揭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非得以
非訟程序加以審究。從而,
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
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