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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抗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82號
抗  告  人  李安立

相  對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00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法院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認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抗告有當事人能力或代理權欠缺之情形者,亦同,為民事訴訟法第47、49條及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所明定。依此反面解釋,如代理權欠缺已於事實上無法補正,則無庸命其補正。
二、查訴外人李勁寬於114年4月21日自命為李安立之訴訟代理人,對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007號本票裁定提起抗告,此有抗告狀在卷可佐李勁寬並未提出委任狀,並自陳李安立已失蹤,找尋不到等語,故其訴訟代理權顯有欠缺,且為事實上無法補正之狀態。而李勁寬欠缺代理權,其所為抗告之訴訟行為,自不生訴訟法上之效力,是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