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抗字第82號
抗 告 人 李安立
相 對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00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
民法及其他
法令之規定;法院於能力、法定
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認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抗告有當事人能力或代理權欠缺之情形者,亦同,為民事訴訟法第47、49條及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所明定。依此反面解釋,如代理權欠缺已於事實上無法補正,則
無庸命其補正。
二、查訴外人李勁寬於114年4月21日自命為李安立之
訴訟代理人,對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007號
本票裁定提起抗告,此有
抗告狀在卷
可佐。
惟李勁寬並未提出
委任狀,並自陳李安立已失蹤,找尋不到等語,故其訴訟代理權
顯有欠缺,且為事實上無法補正之狀態。而李勁寬欠缺代理權,其所為抗告之訴訟行為,自不生訴訟法上之效力,是
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