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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救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顏建成  
相  對  人  宏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惠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114年度勞補字第1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
  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
  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
  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
  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訂。
二、兩造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准許法律扶助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法扶高雄分會之法律扶助申請書、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專用委任狀附卷可稽,且聲請人已於民國114年1月6日提起訴訟,現由本院以114年度勞補字第12號受理在案,而綜觀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及其他證據,本院認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