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顏建成
相 對 人 宏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114年度勞補字第12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
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
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
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
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
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訂。
二、
兩造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准許法律扶助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法扶高雄分會之法律扶助申請書、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專用
委任狀附卷
可稽,且聲請人已於民國114年1月6日提起訴訟,現由本院以114年度勞補字第12號受理在案,而綜觀聲請人所提出
起訴狀及其他證據,本院認
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