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曾冠盛
相 對 人 大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對於本院114年度救字第8號確定裁定,提起再審之訴,並
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者,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
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
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28年聲字第179號、
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
裁判意旨
參照)。
二、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救字第8號確定裁定提起
再審之訴(114年度勞聲再字第1號,下稱本案),並主張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而聲請
訴訟救助。
惟其前所提起
再審之訴(114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下稱前案),業經本院以前案
顯無理由判決駁回確定在案,且本院未於前案裁定命聲請人繳納裁判費。前案既已確定在案,又未經裁命繳納裁判費,已無訴訟救助之必要,依上說明,聲請人就114年度救字第8號確定裁定提起本案
,顯無勝訴之望,本件聲請
訴訟救助,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邱逸先
法 官 鄧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